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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在中国挖矿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最新imtoken官网下载 2023-06-11 05:32:11

专业领域:新型经济犯罪的刑事辩护(“授信罪”、“包庇罪”、“组织、领导传销罪”、“非法经营罪”、“开赌场罪” (虚拟货币领域)等刑事案件)、虚拟货币投融资商业纠纷、虚拟货币交易、外贸外汇等。

摘要

本文重点介绍“开虚拟货币矿场”和“家挖矿”的不同模式;挖矿是否需要“耗电耗能”;来自《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的“节能法”、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和“非法金融活动” 2021年9月与十部委合办。演示“虚拟货币挖矿在中国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在国内监管政策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形势下,各地政府监管部门迅速采取行动,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进行查处,部分“矿工”遭遇“矿难”等行政处罚被关停,“矿工”被没收甚至罚款,有的“矿工”买了几个“矿工”在家养“矿工”也被查处,被要求签署保函或担保承诺/承诺不进行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那么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是否违法?会有什么法律后果?经梳理,可适用于处理虚拟货币“挖矿”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刑法》和《节能法》);

2、《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以下简称《2005年决定》),2005年12月2日发布;

3、《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2021]1283号)》(以下简称《924通知》) ,于 2021 年 9 月 24 日发布;

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的决定(2021年第49号令)》(以下简称《2021年决定》),2021年12月30日发布。

一、如何正确理解和应用“924通知”?

《924通知》发布以来,该通知已成为各监管部门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重要依据。那么,所有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包括通知发布前已经存在的“矿场”项目或个人“挖矿”活动,是否可以按照通知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呢?我们认为不能使用“一刀切”。 《对所有虚拟货币“挖矿”行为进行查处的思路,应区别对待,区别对待,依法处理。理由如下:

一是明确了对虚拟货币“挖矿”的调查、处罚和清除。活动的根本原因是“能源消耗量大、碳排放量大……,加之虚拟货币的生产和交易风险越来越大。突出、盲目、无序的发展将对推动高质量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节能减排。”那么个人在家里买几台“矿机”或者“显卡”“挖矿”显然不会造成很大的耗电量和碳排放。结合通知全文的规定可以看出,调查的主要对象应该是大型“矿区”。农场”或企业“矿区”。

二、第二条明确了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分类处理,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禁止新增和加速退出有条不紊地存放物品。因此,地方监管部门在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时,不能实行“一刀切”,直接予以没收或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三,通知第三条明确,在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中,清理调查的虚拟货币“挖矿”存量项目的对象是企业,个人“挖矿”不是调查。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个人“挖矿”无论“矿”的大小都不是调查对象,也不是违法行为。我们将在最后分析这一点

四、虚拟货币“挖矿”存量项目如何“有序退出”?通知第五条第十七、十三项规定,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期淘汰,在规定的“淘汰期限”内,对存量项目实行差别电价。 ,实施“淘汰型”企业电价。 ,涨价标准为0.30元/千瓦时,当地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涨价标准。对未按时淘汰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产或者关闭。因此,对于2021年9月24日前有库存的企业“挖矿”项目,监管部门可以规定合理的清退电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可以提高电价,但不得给予没收、罚款等行政处罚。否则属于行政违法。

来源百度

二、应用“924通知”和“2005决定”的连接方式

《924通知》第四条第七项规定,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被列为淘汰行业。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淘汰类”新增“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新增上市前,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将被视为落后产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的决定》(国发[2005])的有关规定,禁止投资。第 40 号)。

本文澄清,2021年12月3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2021年决定》,正式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列为一个淘汰类别 在行业之前,有关禁止投资的《2005年决定》适用于处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2005年决定》(《关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暂行规定》)是具有效力的行政法规。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因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在效力上属于部门性规定,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订。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原则上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企业。因此,适用的主要对象是企业的“挖矿”行为。

《2005年决定》第19条规定,淘汰项目禁止投资。 ……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消除。在淘汰期间个人挖矿违法吗,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可能会提高电价。 ……对未按期淘汰生产技术、设备和产品的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产或者关闭。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的适用对象是企业,对企业行为进行了规范。国家发改委修改前,适用《2005年决定》第十九条的规定,禁止投资,公司投资的“矿业”项目限期淘汰,对未按时淘汰的企业,责令停产、关闭; 个人“挖矿”行为不适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关于产业淘汰的规定,也不适用相关行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虚拟货币“矿机”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属于淘汰行业,“矿机”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第七条“适用《节约能源法》。第11条规定了处罚,那么处罚的对象仅限于企业,而不是个人。

三、个人“挖矿”是犯罪吗? 1.个人“挖矿”违法吗?

以上,我们分析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中“采矿”为淘汰行业,“矿机”被视为已明确淘汰的用能设备被国家淘汰。依照《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处罚对象仅限于企业,而非个人。那么个人“挖矿”是否违法?处罚依据是什么?

《924通知》等行政监管政策明确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监管政策属于行政管理秩序。 “924通知”发布后,个人和企业继续开展“挖矿”活动。 ,属于故意违反行政秩序的行为,由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但在处罚时,要注意时效和“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即只对通知发出后继续执行的行为,而不是通知前的行为。发布。

因此,地方监管部门在运用《924通知》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时,应依法区分现有项目和新项目?是企业挖矿还是个人挖矿?是大型的“矿机”还是只是少数的“矿机”或电脑显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严格界定处罚对象是否为追究的法定对象,处罚行为是否违法。

尤其是在查处个人“挖矿”行为时,是否达到行政处罚级别是否应该更准确界定?即使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不能生搬硬套甚至误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无论其行为的性质、违法的后果、损害的程度如何,无论是否适用对象正确与否。一般给予没收的行政处罚,但应先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行政处罚。加重没收处罚。

无论个人“挖矿”还是企业“挖矿”,无论“矿场”大小,无论“矿机”数量多少等,都将处以没收的行政处罚,将实行“一刀切”。如果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相称原则、损害最小化等基本行政原则,也将涉嫌行政违法,不能体现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公平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请求维权。

2。个人“挖矿”算不算犯罪?

《924通知》第五条第十六项规定,“严厉打击以虚拟货币‘挖矿’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发行活动”,利用虚拟货币“挖矿”各种犯罪活动的实施必然会受到刑事制裁,那么简单的个人“挖矿”行为是否涉嫌非法经营?

▍刑法第225条关于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违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刑事处罚拘留,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收财产。

(一)擅自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或其他限制经营的物品;(二)贸易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营业执照或者批准文件;(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活动。

根据刑法上述规定,违法经营罪的经营活动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政府监管部门特别许可的经营活动,经营活动必须经过经营才能进行,未经特别许可进行相关经营活动的,涉嫌非法经营罪。此外,如果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经营行为,也涉嫌非法经营罪。 “是不是‘非法经营’?

虚拟货币“挖矿”属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2005年决定》,行政法规)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性质为部门规定)规定行业被淘汰,即禁止经营的行业。因此,行政法规禁止虚拟货币“挖矿”的行为。但“挖矿”行为不属于“经营”行为。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并未对“经营行为”做出明确定义。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经营行为是指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而“挖矿”的过程就是“生产”虚拟货币,类似于商品的生产,而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并没有明确承认虚拟货币是商品或虚拟商品。

因此,“挖矿”行为,包括个人“挖矿”和企业“挖矿”,均不属于非法经营活动,不构成非法经营。

来源百度

四、部分省级政府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01内蒙古自治区的规定

2021年5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消费双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建立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举报平台的公告,全面受理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信访举报,并公布了举报方式。

2021 2019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首次发布《坚决打击和惩治虚拟货币“挖矿”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严厉惩治各类违法行为涉及虚拟货币“挖矿”的企业和个人。基于公众意见。

2022年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印发《关于对虚拟货币“挖矿”电字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20-22] 115号)”,其中规定:

(1)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执行“淘汰”企业电价,涨价标准为每千瓦1元/小时;

(2)禁止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禁止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收益;

目前,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等部门尚未出台打击虚拟货币“挖矿”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对辖区内“地雷”的查处、处置和清除,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924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02浙江省发改委

2022年2月14日,浙江省发改委印发《关于实施虚拟货币“挖矿”电力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浙发改委)电价变动函〔2022〕69号)”,其中规定:

(1)虚拟货币“矿”电实行差别电价,涨价标准为0.50元/度;

(2)对于同一电力用户,如果有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和其他用电混合使用,则对所有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

2022年3月29日,浙江省发改委、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更新虚拟货币“挖矿”设备的通知(浙发改能[2022]77号)”,其中规定:

(1)“挖矿”设备包括电子计算设备(如显卡、主板等)、“挖矿”软件和矿池访问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可编程门阵列(FPGA )矿机、中央处理器(CPU)矿机、显卡(GPU)矿机、专用集成电路(ASIC)矿机等;(2019年版)》和《节能法》,使用虚拟货币“挖矿”设备将立即停止并依法没收。企业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国务院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停业。

通知第一条对“矿机”设备进行了列举定义,即“矿机”的定义,与此前的规范性国家发改委发布的《924通知》一致对“挖矿”活动的定义不同,其“矿机”定义是否超出《924通知》中“挖矿”活动的定义尚不确定;

通知第二条规定,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和《节能法》的有关规定,立即停止并没收虚拟货币“挖矿”设备根据法律。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直接受到没收“矿机”的行政处罚,违反了国家发改委《924通知》规定的区别对待原则,不符合情节轻重,量刑原则。 ,未能体现行政处罚决定的合理性。

03海南省发改委

2021年12月3日,海南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实施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

(1)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被列为淘汰其他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涨价标准为0.80元/千瓦时;允许虚拟币“挖矿”用户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优惠(不能享受电价补贴)。

除上述通知外,海南省发改委等部门尚未发布关于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国家发改委制定的《924通知》等相关规定。

04四川省发改委

2022年2月17日,四川省发改委发布《关于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报告方式的公告,鼓励报告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相关线索,举报方式另行公告。

2022年4月15日,四川省发改委印发《关于加大对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实用电价实施差别电价整改力度的通知(四川省发改委电价监管) [2022]) 186)”规定:

(1)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中各类用电量实行差别电价。从“挖矿”行为开始之日起(如果开始日期是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计量时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至“挖矿”行为终止之日止;

(2)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个人挖矿违法吗,有效期5年。

除上述通知和公告外,四川省发改委等部门尚未发布任何关于查处、惩处和取缔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矿场” ”在其管辖范围内处理虚拟货币,按照国家发改委制定的《924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

除上述四省外,其他省级监管部门尚未出台专门适用于整顿拟币“挖矿”活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其管辖范围内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处理主要依据国家发改委制定的“924通知”等相关规定。

来源百度

五、写在最后

对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和省级政府监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查处、惩处、除名的政策文件。行政机关在查处、处罚和清除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时,应当准确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行为性质和违法后果的轻重,依法作出决定。 、合理的行政处罚决定,避免“运动型”执法和“一刀切”执法,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合《924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本文中,我们分析了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违法主体及适用的行政处罚方式,以及一般的个人“挖矿”行为不应直接适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了没收设备等的行政处罚。

我们仍然强烈建议“矿工”应积极支持和响应各级政府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政策,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各级要尽快清理“挖矿”设备和“矿场”,充分认识到监管部门坚决查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益和公共利益,高度警惕欺诈、非法集资等利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违法犯罪活动,避免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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